申请执行人陆汉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平喜,主任。
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王李烨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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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陆汉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平喜,主任。
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王李烨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