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定代表人白振平,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4212.41元;双方亦对共同诉讼及款项分配进行了确认。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已交纳案件款150000元。因本案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根据相关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