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小川,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琼,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博。申请执行人冯小川、任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一、二审受理费2712.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冯小川、任琼。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用承担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