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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琼、冯小川与西安灞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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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小川,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琼,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博。申请执行人冯小川、任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一、二审受理费2712.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冯小川、任琼。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用承担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