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迟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2)西民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限公司已履行15万还款义务并作出详细还款计划。由于本案实际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梁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