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吕中涛。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吕中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中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吕中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