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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吕中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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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吕中涛。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吕中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中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吕中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