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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步大伟与翟玉芳、翟志雨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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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步大伟。被执行人翟玉芳。被执行人翟志雨。被执行人翟世禹。

关于申请执行人步大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玉芳、翟志雨、翟世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翟玉芳、翟志雨、翟世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玉芳、翟志雨、翟世禹银行存款153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