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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丁泉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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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丁泉。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关于朱丁泉申请执行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81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朱丁泉支付工程款30192元及利息3207.73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共计34149.7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4元。但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13.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