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革委,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心波。
关于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心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549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心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922.55元、违约金576.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549.3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马心波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心波银行存款2599.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