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长营。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董事长。
关于霍长营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霍长营支付工程款27625元、质保金5000元、工程欠款利息2850元、案件受理费736元,共计3621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3元。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