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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霍长营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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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霍长营。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董事长。

关于霍长营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霍长营支付工程款27625元、质保金5000元、工程欠款利息2850元、案件受理费736元,共计3621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3元。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