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来有。申请执行人李留娣。申请执行人李玉娣。申请执行人李会民。申请执行人李遂娣。申请执行人李二民。申请执行人李淑娣。申请执行人李喜民。被执行人路畅。被执行人河南三和中州胶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来有、李留娣、李玉娣、李会民、李遂娣、李二民、李淑娣、李喜民申请执行路畅、河南三和中州胶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畅、河南三和中州胶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