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洲石路xx园****,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1967年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xx镇**,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美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xx园**。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美图光电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298025元、仲裁费人民币1665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并查询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相关银行账户已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冻结,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本院经查询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粤B**奥德赛汽车已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查封。本院经查询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记录。2012年12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控制并准备处分,本院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台光电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附件转交该院公明法庭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已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控制并在处分之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台光电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附件转交该院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