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勇乾,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麻明,男,1972年9月10日生,回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雨长工馨园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麻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20000元及违约金。执行费3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