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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与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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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建办**楼。投资人杨宝成。被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与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43954.85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向法院交纳执行费600元,于2012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2013年3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4954.85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中终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