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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陆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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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十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蒋国越,任经理。被执行人陆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2050号,现在兰州打工。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