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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付培贤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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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培贤,男,生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二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王家碾。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贺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满利,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公司经理。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