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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毛新善、李存珠与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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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新善,男,汉族,生于1941年3月2日,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村民,住该组**。申请执行人李存珠,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6日,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村民,住该组** 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负责人李建斌,任组长。

本院在执行毛新善、李存珠与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新善、李存珠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58905元、执行费3784元。现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账户262689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