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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宏军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080-1

(2013)金执字第000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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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宏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3日,宝鸡市千阳县文家坡乡宝丰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家坪。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宏军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宏军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7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款项交付,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