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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小政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093-1

(2013)金执字第0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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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政,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7日,宝鸡市千阳县南寨镇尧头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家坪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小政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政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275元。现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款项交付,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