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文亮、吴丽霄。被执行人: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执指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9)河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履行五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