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玉忠,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吴秀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秀成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