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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芜湖深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宗萍、吕德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8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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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深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鸠江开发区东四大道。被执行人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张宗萍,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吕德贵,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芜湖县湾沚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深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宗萍、吕德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