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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祖书才与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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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祖书才,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工程款中25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