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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琴与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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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琴。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中法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0)南中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小区第1幢1层193、195、197、199号门面房(实为顺庆区环峰路93、95、97、99号门面房)。2008年10月,南充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李琴,李琴已交清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2013年1月4日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中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顺庆区环峰路93、95、97、99号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93、95、97、99号门面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李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