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小平与明峰、王明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顺庆执字第114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明峰。被执行人:王明全。

冻结被执行人明峰在银行的存款825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军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