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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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明峰。被执行人:王明全。
冻结被执行人明峰在银行的存款825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军
书记员:李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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