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湾花园**2E。法定代表人:赖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丰、邹忠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华夏陶瓷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内v> 法定代表人:梁文贯。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地下****v> 法定代表人:梁子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728,067.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路××大厦××、××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23××**),并委托珠海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1555892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也就该查封房产属于珠海市三旧改造项目对其市场价值有无影响至函评估公司,珠海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异议和本院的要求进行了答复,并维持原评估结果。
本院认为,为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1-9层、15-16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23××**),得款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增庆代理审判员:王显荣代理审判员:刘博
书记员:朱乐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