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育林,男。委托代理人:侯衍涛。委托代理人:包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新。
陈育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1)第60号裁决书确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育林支付车辆损失险128360元、第三者责任险10503元,承担仲裁费6236元,另应交纳执行费2076.49元。但裁决书生效后,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陈育林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万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案号为(2012)珠中法民二执仲字第1号,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尚未有终审结果,已冻结的款项暂不能进行扣划,本院依法作出(2012)珠中法执字第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2)珠中法民二执仲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1)第6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号内资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1)第60号裁决已被本院裁定不予执行,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应予解除冻结,案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的冻结;二、本院(2012)珠中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增庆代理审判员:王显荣代理审判员:刘博
书记员:隋乐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