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被执行人李静兰,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静兰名下的银行存款陆万元整(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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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被执行人李静兰,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静兰名下的银行存款陆万元整(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