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亚红,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负责人:周伟,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