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子明,男。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家宁,该分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潘子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拆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子明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安置房屋一套。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已经为申请人潘子明重新安置了房屋,但因申请人对安置的房屋有异议,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经本院执二庭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并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潘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