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权广科。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权广科、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116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2330.73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287543.4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0)西莲证经字第1160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