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荆建民,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西民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149525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