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捷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捷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0000元(玖拾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