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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张拉录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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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拉录,男。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0元(捌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孟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