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进奎,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金醇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葛雪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进奎申请被执行人上海金醇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醇餐饮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金醇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除此,本院未能查实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本案属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醇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1,512元及其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卫平审判员:吴元萍审判员:马德华
书记员:周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