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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张景魁与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年吉中执恢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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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景魁. 被执行人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被执行人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开发区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张景魁与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3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54,726.5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290,200.00元,余款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吉中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张殿彪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吴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