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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民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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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住吉林市松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吴立疆,吉林市总工会主席。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北奇广场**** 法定代表:张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这个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暂时对财产不能进行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