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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李建博与被执行人孙德莉借贷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民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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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德莉,现住吉林市。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博与被执行人孙德莉借贷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