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众医院,住所地船营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胡晓光,院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医院,住,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石善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众医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医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由于该财产暂时不能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