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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民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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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刘天舒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