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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京升、王纪德、董丕友与松原市木易钻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裁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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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京升。申请执行人王纪德。申请执行人董丕友。被执行人松原市木易钻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京升、王纪德、董丕友与松原市木易钻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挂靠于第三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本院遂向长庆油田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12月28日长庆油田分公司将该案执行标的全部汇入本院执行账户,2013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京升领取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世宝审判员:杭天桢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