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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平执字第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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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南村。被执行人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岱山卫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