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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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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工程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70万元工程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陈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