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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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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