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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夏小兰、夏德平、夏德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池执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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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钧,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小兰,女,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夏德平,男,生于1950年1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夏德祥,男,生于1953年3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

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夏小兰、夏德平、夏德祥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臣铁

书记员:胡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