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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钊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即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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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钊宇。被执行人:青岛朗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组织机构代码66785769-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钊宇与被执行人青岛朗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