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曲广善,经理。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承强审判员:毕元智审判员:王利
书记员:周相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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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曲广善,经理。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承强审判员:毕元智审判员:王利
书记员:周相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