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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王秀芳与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即执字第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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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曲广善,经理。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承强审判员:毕元智审判员:王利

书记员:周相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