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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西安市明星池与肖开连、肖天明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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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明星池,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75号。法定代表人程喜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杰,男,西安明星池干部。被执行人肖开连,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肖天明,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开连、肖天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明星池于2002年6月16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6.59万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胜地

书记员: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