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勋与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了(2001)新经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亚勋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现无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暂无下落,申请人张亚勋提出追加西安秦荔工贸公司及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15名股东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