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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西安华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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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华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西安交通信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同,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原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坊副19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无经营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西安华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时凭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新法执字第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