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少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周少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少峰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少峰偿付权利人王少辉承包费20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周少峰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致本案至今尚未执行。现经权利人王少辉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23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等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周少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